一、香港专利的种类:

  根据香港的《专利条例》与《注册外观条例》规定,香港专利分为标准专利、短期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二、香港新《专利条例》

  香港新《专利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获立法局通过并于6月27日实施。新《条例》规定,香港将建立由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组成的独立专利制度。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取得标准专利有两个步骤,首先申请人应将其发明向指定专利局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记录。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公布。然后申请应选择一个在后的日期——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或记录申请被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和授权。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专利予以公布。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在指定专利局申请之日起算。新《条例》同时规定了对短期专利的保护制度。设立短期专利的目的是保护只具有短期商业价值的发明并使申请人能尽快获得专利权。短期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直接受理。对短期专利,注册处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格即授予专利权。但申请人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一份由规定检索机构对此专利所做的检索报告。短期专利的有效期为4年,可续展4年,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标准专利可在第3年届满后每年续期一次,有效期最长达20年。短期专利则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

  三、香港专利申请所需资料

  (一)标准专利需要提供的文件与材料

  第一阶段:  1、指定专利局的公开文本,包括PCT申请公开文本;  2、中英文摘要;  3、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第二阶段:  指定专利局的公告文本。若指定专利局尚未公告,须先提供由指定专利局出据的授权证明文件。

  (二)短期专利需要提供的文件与材料

  1、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摘要附图;

  2、指定国家专利局出据的检索报告;

  3、有优先权的申请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4、PCT申请进入中国的申请还需提供下列文件:  A、PCT申请公开文本包括检索报告复印件  B、进入中国阶段日期  C、中国专利局公开文本复印件(如果有)。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供的文件与材料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片或照片,并作必要的说明。图片要求提供六面视图和立体图。

  四、香港新《注册外观条例》

  新《注册外观条例》于1997年6月4日获立法局通过,于6月27日生效。香港设立一种无需实质审查的注册外观制度。外观设计的首段有效期为自注册申请提交日期起5年,之后可以每次续展5年,但注册的有效期总共不得超过自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25年。

  五、如何申请标准专利

  在中国香港,标准专利的批予,是以下述三个专利局(称为「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注册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欧洲专利局(就指定联合王国的专利而言) 联合王国专利局 在中国香港申请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申请人须提交下述两项请求∶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指定专利申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专利局发表的专利申请(第一阶段);以及 就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专利局批予的专利,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第二阶段)。

  六、如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中国香港短期专利的批予,以其中一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或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所制备的查检报告为基础。 如拟在中国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便须提交批予请求,并辅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以作支持。

  1、注册外观设计,即可获得权利阻止他人制造、输入、使用、出售或出租其注册产品。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新设计形状、装饰及视觉美感,不包括保护功能和使用方法。

  2、各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申请注册,如电脑、电话、唱片机、纺织品、珠宝、手表等。

  七、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

  A.文件和材料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以专利表格第P4号提交记录请求;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申请副本一份;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如果不是在指定专利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项解释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转让文件的副本); 如指定专利申请并无载有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则须提交一项识别所相信是发明人的人的陈述; 如声称具有优先权,则须述明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所在国家或地区、优先权申请编号和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如拟就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提出权利要求 ,则须述明披露有关发明的订明展览或会议的名称和地点、展览或会议的开幕或开始的日期,以及首次披露该项发明的日期;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果委任代理人,则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B.提交费和官费

  提交费(港币380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记录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C.提交日期

  在记录请求载有识别申请人身分的资料、提述指定专利申请、列明指定专利申请编号、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香港知识产权署即会就记录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D.何时提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最迟在中国香港发表记录请求或指定专利当局批予指定专利后6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八、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

  A.文件和材料

  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5号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说明书副本(需确认该说明书副本是有关指定专利当局所发出或备存文件的真实副本);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如果不是在有关的标准专利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项解释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证明有权申请的支持文件(例如转让文件的副本);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及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如委任代理人,则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B.提交费和官费

  提交费(港币380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九、短期专利申请:

  A.何时提交申请

  一般而言,在中国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如果发明已予披露,而声称该项披露不会损害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便须在发明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B.文件和资料:

  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以专利表格第P6号提交批予请求; 一份说明书(《专利条例》第113(1)(b)条和《专利(一般)规则》第58(2)、59、60及64条);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专利(一般)规则》第61条);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查检报告(见下文); 如并非发明人,请以专利表格第P6A号提交一项陈述,表明有权享有短期专利; 如声称具有优先权,请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和有关的优先权文件(《专利(一般)规则》第69条); 如拟就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提出权利要求,请提交有关的陈述和支持该项权利要求的书面证据(《专利(一般)规则》第58和70条);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委任代理人,则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C.文件和资料:

  提交费(港币755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申请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D.提交日期

  在短期专利申请述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说明有关发明后,知识产权署即会就短期专利申请,设定提交日期。

  十.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

  如果提出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也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求标准或短期专利保护。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已进入其在中国的国家阶段后,在中国香港提交标准或短期专利申请。以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为基础而要求批予专利的申请,阐述如下。如果提出的国际申请旨在保护实用新型,可在中国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保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准或短期专利,中国香港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准则都是相同的。未能符合准则的短期专利,日后可能会受法院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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