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疫情防控材料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项目是指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的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材料生产企业,或具备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化疫情防控材料的转化条件的生产企业,以及纳入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广东、深圳政府, 包括相应的新冠肺炎各级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总部,下同)从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均不低于其新增或转产能力的50%。 每个企业享有的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市、区政府获得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额。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奖励对象: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材料生产企业,或有转制条件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制为疫情防控材料的生产企业,以及纳入各级政府(含国家、广东、深圳市政府,含新冠肺炎各级肺炎防控相应领导小组(指挥部)部署或储存的合格产品。 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不得低于其新增或改造产能的50%。
 
  疫情防控材料范围: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体温计、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温度探测器/红外温度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部件。具体产品类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补充。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方式。
 
  事后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奖励比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的或转产的生产能力,新的或转产的生产能力按照国家法定工作制度,在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产后,作为新购置的设备设计能力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核定。服从各级政府的调配或存储,以调配或存储中纳入的合格产品为时间节点,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以上。1月10日至2月7日,根据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2月8日至2月20日之间,根据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期间,根据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2.奖励金额。企业自愿选择申请国家、省或市奖励资金。在申请这项奖励基金时,他们不应得到国家、省或市政府的财政支持。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获得新冠肺炎、深圳市肺炎疫情防控重点材料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奖的,应扣除获得的奖励金额并补足差额。每个企业享受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市、区政府获得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设备实际投资额。3.设备投资的认定。设备投资金额(含配套软件)以设备采购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截至备案截止日期已支付,不含税),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的支持期内。
 
  三、设定的依据
 
  《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在深圳(含深汕经济特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在深圳实施;
 
  (三)申报单位符合疫情防控材料支持范围,列入各级政府调拨或储存的企业名单,并参与过各级政府的实际调拨或储存工作;
 
  (4)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的或转产的产能;
 
  (五)申报单位1月10日至4月20日纳入各级政府调配或储存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六)申请人已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具有与所生产的材料和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和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
 
  (七)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得到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新冠肺炎防治肺炎疫情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除外),且设备采购发票、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八)举报单位遵纪守法,不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处罚的对象;
 
  (九)没有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且验收合格未满3年或者申请验收未满1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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