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公司补贴
 

光明区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支持优质企业落户
 
(一)支持头部企业落户。“世界500强”企业迁入光明区、或在光明区设立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中国500强”企业迁入光明区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支持骨干企业落户。年度工业产值100亿元以上、50亿元 、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企业迁入光明区的,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对新迁入的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迁入企业总部。在光明区设有工厂、分公司、子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将企业总部或母公司迁入光明区的,按照其迁入后新增的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五)高管团队搬迁补贴。对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管团队人员且在光明区缴纳社保的,给予每人100万元的搬迁补贴,分3年拨付。给予每家头部企业补贴的高管团队人员不超过10名,给予每家骨干企业补贴的高管团队人员不超过5名。此项奖励资金由企业统一申报。奖励资金分期拨付期间高管团队人员离职的,离职人员未拨付的资金不再予以拨付。

(六)支持产业园区引进优质企业。辖区社会主体所属产业园区、楼宇(不包括政府部门、区属国企所属物业),每自主引进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产业园区(楼宇)运营单位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引荐优质企业。对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单位),每成功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光明区,分别给予引荐单位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强工业投资

(八)支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企业在光明区实施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投资(产业地产项目除外),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0万元。

(九)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企业在光明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贡献、地方财力贡献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十)支持“规上”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年产值在光明区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入选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的,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企业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不得申请相应年产值等级的本项奖励;其年产值达到更高级别的,可申请更高级别的本项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小升规”。鼓励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连续两年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高精尖发展

(十二)支持“单项冠军”企业发展。企业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追加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企业入选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追加100万元奖励。
 
(十四)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企业获得低级别奖励后入选更高级别名单的,追加差额奖励。

(十五)支持制造业智能化转型。企业首次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研制的装备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企业或行业组织参加纳入区年度计划安排的境内重点经贸会展活动的,按照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等参展费用的50%、年度最高50万元给予资助;企业或行业组织参加符合条件的境外大型知名经贸展会活动的,按照参展费用的50%、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企业或行业组织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号召,参加组团观展的,给予差旅费补贴。
 
(十七)支持开展AEO认证。鼓励进出口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支持企业积极申请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企业新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资质的,给予奖励30万元;通过续认证的,奖励10万元。

(十八)支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49%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六、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十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完成股份制改制、成功上市两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按照其实际获得融资额的1%、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上市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对属于光明区鼓励类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光明区内银行获得一年期以上、金额1000万元以上贷款,按期完成还本付息后,按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本金的2%、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综合补贴,同一家企业3年内最多支持一次。

(二十一)支持企业发债融资。企业成功发行各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并到期偿还本息后,按照单个项目实际获得融资额的2%、最高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十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融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利用经发资金与辖区银行合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小微企业在辖区合作银行获得一年期以上贷款并按期完成还本付息的,按贷款本金的2%、最高10万元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资金由合作银行按年度集中统一申请,并在收到补贴资金后返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制,给予单个合作支行最高500万元的补贴额度。
 

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二十三)产业用房租金补贴。对属于光明区鼓励类产业,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在光明区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含厂房、研发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办公楼宇)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产业用房租金补贴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且不超过5万平方米,且租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50%。
 
企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实行租金优惠价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扣减相应的租金补贴面积。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租赁产业用房的,不给予租金补贴。

(二十四)企业电费补贴。对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新增用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0.10元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电费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八、支持制造业人才发展
 
(二十五)支持优秀企业家发展。开展“光明区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每年组织评选“光明区优秀民营企业家”、“光明区优秀青年企业家”,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20万元奖励。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定期选派优秀企业家到世界500强企业、境内外知名高校开展学习调研、专题研修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差旅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十六)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工、技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在光明区同一企业(含该企业在光明区的上下级公司)全职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奖励,个人累计奖励不超过6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申请本项奖励的人数不超过该企业在光明区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且不超过10人。
 
(二十七)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高技能人才。对年度吸纳中级以上技工、技师、工程师100名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每引进或培养一名“鹏城工匠”,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每培养一名“鸿鹄工匠”,给予2万元奖励。


九、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二十八)打造先进制造专业产业园区。支持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推动制造业集聚发展。对厂房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60%以上厂房实现智能化车间生产、且入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合计达到10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支持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面向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光明区企业提供质量认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获得市级扶持计划资助的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服务光明区企业实际营业收入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光明区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数字内容服务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迁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一期“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前百家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辖区企业首次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前百家企业名单”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光明区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按照其获得市级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园区建设。园区经认定为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基地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社会园区打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互联网产业专业园区,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互联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超过5亿元的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积极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引进大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持辖区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交易平台)实现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对年度跨境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发生的年度跨境物流快递费用、境外仓库租赁费总额的30%的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五)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与示范基地。企业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评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园区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按更高级别的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支持工业设计行业发展
 
(六)支持工业设计机构建设发展。加大工业设计行业龙头企业引进和培育,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支持工业设计机构高质量发展。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资助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更高级别的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七)奖励高水平工业设计成果。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DEA奖、GMARK奖等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其所获得的奖项奖金的50%给予奖励。
 

四、支持会展业发展
 
(八)支持品牌会展活动。辖区会展类企业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光明区举办获得UFI认证的展会或ICCA认证的会议,给予承办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光明区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承办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举办专业展览。在光明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日均参观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各类行业专业展览的,给予承办单位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财税服务业发展

(十)支持优质财税服务机构落户。对近三年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前百家名单”的税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光明区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在光明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财税服务机构做强做优。辖区会计师事务所首次进入“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辖区税务师事务所首次进入“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前百家名单”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
 
(十二)支持优质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对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评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迁入光明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做强做优。辖区律师事务所首次获评全国、省级、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律师事务所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经济类行业组织发展
 
(十四)支持行业组织落户。对新引进或在光明区新成立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经济类行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产业协会、企业协会、联盟、促进会等),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专业活动。辖区经济类行业组织开展经区工业和信息局事先备案同意的促进光明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行业交流、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专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组织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行业组织承办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80%、单次活动最高200万元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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