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稳岗就业补贴申请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光府〔2020〕9号)。

  二、政策内容

  (一)按照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要求复工的中小企业,如有湖北籍员工受疫情影响未返深上岗,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下简称一级响应)期间,政府根据实际未返深上岗的湖北籍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企业进行补助。

  (二)支持企业有序复工,中小工业企业由于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条件,复工时间比广东省要求时间延迟半个月以上,且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的,政府根据企业复工前2日尚未返深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企业1个月补助(第一条已补助人员不重复计入)。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按照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要求复工,在一级响应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疫情影响一直未返深上岗的湖北籍员工支付工资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湖北籍未返岗务工人员稳岗补贴。

  (二)复工时间比广东省要求时间延迟半个月以上,且在延迟复工期间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的中小工业企业,可申请有序复工企业稳岗补贴。

  上述中小企业和中小工业企业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积极配合区政府防疫工作的民营企业,但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四、补贴标准

  (一)湖北籍未返岗务工人员稳岗补贴:根据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一级响应期间受疫情影响实际未返深上岗的湖北籍员工人数,按2019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自然日工资计算对企业进行补助(2200÷30×50%×天数×人数);

  (二)有序复工企业稳岗补贴:符合条件延迟复工的中小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复工前2日尚未返深员工人数,按2019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符合要求企业1个月补助(2200×50%×人数)。

  已申请湖北籍未返岗务工人员稳岗补贴的人员,不可再申请有序复工企业稳岗补贴。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可申请一次。

  五、受理时间

  (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二)自有效受理日起,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申报程序

  (一)现场受理。申请企业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服务窗口现场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预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需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补充完整。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按批次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程序,发放稳就业补贴。

  七、其他说明

  (一)申请企业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稳岗就业补贴的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企业复工后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企业园区内出现两例以上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得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

  (三)申请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列入光明区企业黑名单。已经骗取相应补贴的,一律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指引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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