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引荐机构奖励

 


一、项目申请条件

  通过各种渠道向光明区提供真实的投资意向项目,在项目洽谈中发挥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有投资意向的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引荐进光明区实现项目落地的引荐机构。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核准注册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职员。被引荐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重要关联人员不列入登记备案对象中。


二、项目扶持力度

  在光明区招商部门备案的引荐机构,每成功引荐一家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落户光明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由单一机构引荐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每年最高奖励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而引荐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没有最高奖励限额。


三、项目申请材料

  1.《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表》;

  2.《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备案表》;

  3.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被引荐项目);

  4.公司的公司章程(被引荐项目);

  5.会计师事务出具的被引荐项目的审计报告(达标年);

  6.税务部门出具的被引荐项目公司在当地纳税的纳税证明(达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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