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

  一、企业研究开发审批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资助。

  二、企业研究开发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金额:最高1000W。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五、企业研究开发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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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7年度)》和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研发项目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八)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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