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企业奖励

 
一、项目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注册的企业;
  2.申请企业为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3.在申请年度上一年度中,首次添加纳入到宝安区的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企业。
  企业首次加入的日期应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其中:
  (1)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是否纳入在“四上企业”数据库中或从中退出不在追溯,仅考虑是否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添加到“四上企业”数据库中;
  (2)2017年1月1日从“四上企业”退出,之后重新纳入数据库的情况不包括在奖励范围内;
  (3)2017年1月1日以后转换“四上企业”数据库中的专业类别的情况不包括在奖励范围内;
  4.政策申请适用于在申报年度的前一年新添加到宝安区统计数据库中的“四上企业”。在截止日期之后未申请的情况将不被受理;从其他地区迁入宝安区的规上企业,不包括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政府扶持力度

  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不需要检验原件);
  4.银行开户证明;
  5.上一年的企业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应包括申请年度上一年的全年,例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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