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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