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保管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优惠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份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一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则该企业可自2019年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份为2019、2020和2021年。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能同时叠加享受。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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