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期限
 
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2.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50000元(不含)以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不再公示(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4.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5.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二、关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特殊领域的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修复条件
 
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办理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需提交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或者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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