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新招收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并且开展以工代训的。
 
  (三)已停产或关闭的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上述企业应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或者税务信息系统已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了分类,可以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进行分类定义。
 
  (2)中小微企业停工停业。受疫情影响,月增值税指数较2019年同期下降7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大行业大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大行业的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项目,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反映“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符合本通知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月份从2020年1月开始,2020年12月结束。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企业可同时按规定开展适岗培训和以工代训。
 
  (三)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四)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在截止时间前受理的,其后审核通过的,可继续发放培训补贴。
 
  (五)同一企业,在本文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粤人社规〔2019〕43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六)各市可在省明确的范围内,根据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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