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制度特点
 

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特点

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
实用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特点

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三、日本发明专利制度特点

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四、日本专利制度特点:

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申请人可以申请。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最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

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

*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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