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


一、政策解读

对符合条件的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初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在有效期内,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在上年度已迁入宝安区;

(三)企业未获得过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类奖励。

三、扶持标准

(一)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度迁入到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其他奖励
 
(一)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0%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高新区内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对创新集聚区和科技桃花源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以外,此条款与“增长奖励”“规模突破奖励”“小升规奖励”可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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