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企业或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企业或机构;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商贸业、工业企业、公共领域企业、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6.对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福田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二)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经营支持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此项目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总部培育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入选500强支持 经认定的福田区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培育、购置办公用房、入选500强支持项目;入选“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支持项目仅支持其中一项。入选500强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不纳入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计算。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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