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区重点研发机构”),规范区重点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区重点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区创新体系,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区重点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管理和监测评估;统筹协调解决区重点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区重点研发机构一般是指由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或科学家团队发起设立,具有市场化运行机制、现代化管理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区重点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主要功能包括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为所在地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等。
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区重点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龙华区注册和运营。
2.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和遵守相关学术伦理、学术规范。
3.申请认定时未被列入诚信异常名录;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4.有稳定的科研队伍。申请认定时,至少有一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带头人[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认定标准(劳务社保关系除外,下同)],另外有专职科研人员10人以上(全职科研人员6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符合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以上认定标准,另至少有3人符合深圳市后备级人才/海外高层次C类以上人才认定标准。通过认定后1年内,专职科研人员在15人以上(全职科研人员在9人以上),除科研带头人外,还至少有2人符合深圳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以上认定标准,另有6人符合深圳市后备级人才/海外高层次C类以上人才认定标准。
(5)具有可操作性强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科研成果目标、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实施路径,以及科研队伍、科研保障措施、绩效评估等内容。建设方案应承诺在龙华区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获得数量、服务龙华区企业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人才培养和引进数量、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收入、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总金额、举办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数量等,并拟定年度指标。
(二)具备以下研发及产业孵化能力
1.能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我区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我区乃至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承诺通过认定后5年内获得的发明专利和三大国际索引(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合计不少于40项(篇),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5项。
2.能较好对接源头创新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科研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具有较强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能力。承诺通过认定后5年内在龙华区孵化不少于5家细分领域内技术国内领先的高科技企业。
3.具备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承诺通过认定后5年内培养或引进的符合深圳高层次人才标准的人才不少于20人,其中符合深圳地方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以上认定标准的不少于5人。
4.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承诺通过认定后5年内,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经费总额不少于3500万元。
第五条区重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指参与建设区重点研发机构,并且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够协调组织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的单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其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或其一级直属机构;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院校(“双一流”高校)或其一级直属机构;
(三)深圳及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
(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
(五)国外一流大学及科研机构;
(六)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过3项以上相关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七)国家级创新载体、省市级重大创新载体;
(八)其他能够协调组织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学科领域健康协同发展的单位。
第六条区重点研发机构是以高水平科学家团队组建的,科学家团队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相关科学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并活跃在科研一线;
(二)具有较丰富的科研项目组织、科研机构管理运营、产学研转化等经验能力;
(三)具有聚集和整合相关领域科研资源建设国内一流研究机构的能力;
(四)科学家团队核心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过3项以上相关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科学家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有3名成员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区重点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根据龙华区科技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上传证明材料、提交申请。申报受理后,按要求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区科技主管部门。拟申报区级研发机构的单位应自主申报,禁止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申报。对违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纳入龙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失信名录,自纳入失信名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二)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三)评审论证。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科研管理、财务等专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条件、建设方案、研究能力、预期科研成果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部分。通过评审论证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分为区重点研发机构A类、区重点研发机构B类、区重点研发机构C类三个等次(评审论证详细流程及A、B、C三类详细标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定。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参考研发机构预期成果,依据总量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拟认定意见并报区单位批准。
(五)公示和发布。将经区单位批准的区重点研发机构名单公示后正式发布。
第八条对区委区单位重点扶持的研发机构或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区重点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三)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申报单位的章程;
(五)申报单位的建设方案;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八)研发机构或其依托单位近3年立项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九)研发机构或其依托单位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一)研发机构与其依托单位的关联证明材料,人才团队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在职证明或社保记录、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授予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牌匾,自下达认定文件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区重点研发机构的建设方案,通过审计、现场检查、专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区重点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区重点研发机构基本条件持续符合情况及建设方案中承诺的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在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区科技主管部门依区重点研发机构的申请组织专家比照认定条件及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对区重点研发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5年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未提出申请或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区重点研发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职责和义务,构建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区重点研发机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纳入龙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失信名录,自纳入失信名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五条区重点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通过资格核实的,有效期不变。逾期3个月未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区重点研发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法人资格的。
(二)区重点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连续2年被评估为不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的。
(三)区重点研发机构在建设方案中承诺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连续2年未通过评估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取消其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的。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可按照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相关规定,申请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区重点研发机构申报专项资金资助按照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及其配套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被取消的,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规定的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区重点研发机构发生严重影响约定绩效目标完成或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获悉或发现重大事件后,核实相关情况,做出暂停资助并整改、变更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依托团队)、取消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等处理意见,报区单位审定。
第二十一条区重点研发机构明显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追回资助资金,涉嫌诈骗专项资金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重点研发机构因同一事由重复获得龙华区其他部门专项资金资助的,应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中扣除相应资助额度。
第二十三条区重点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区重点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对拒不参加科技统计的,取消其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单位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划分标准有调整的,本办法有关条款相应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龙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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