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 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明确牵头依托单位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 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 500 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市场准入认证激励。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 ,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 50 万元的激励。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章 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

  (一)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

  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 5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团队,可配套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二)研发投入激励、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扶持。

  1. 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 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 ,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

  2. 对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 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3. 对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4.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本条第(二)款第 1 项中团队创办的企业,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首次申请扶持时团队项目 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本条第(二)款第 2、3、4 项中个人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扶持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上述研发投入激励前 3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 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下同)的50%计算,第 4年、第 5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三)股权投资。

  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创 办的企业,按照市股权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跟进股权投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扶持。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 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 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 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 予扶持。

  (三)对近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5 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30% 、不超过 10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40%、不超过 150 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 300 万元扶持。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予差额扶 持。

  第十条 研发机构扶持。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 、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二)对区级研发机构,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以下扶持:

  1. 给予研发机构启动经费 600 万元扶持,可用于开办费、人员费和科研项目费等用途。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从通过评审之日第 2 年起连续 4 年另外每年给予研发机构 600 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可用于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费、科研项目费等用途。

  2. 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最长扶持 5 年。

  3. 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 50%,给予研发机构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 的研发投入扶持。

  4. 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 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五章 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第十一条 科技金融扶持。

  (一)单个企业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同一家企业 1 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 2 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 、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扶持;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保扶持。

  (二)对近 2 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 10 强、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 2%、不超过 50 万元的激励。

  第六章 创新质量提升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一)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两项,授予区长奖,每名奖励100 万元。

  (二)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发明奖,每项奖 励 50 万元。

  (三)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进步奖,每项奖 励 50 万元。

  (四)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 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 200 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 100 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 8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2. 对获得国家级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项目,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 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 够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 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广东省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广东省级扶持金额50% 、不超过 200 万元 的配套扶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该项扶持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 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 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四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

  (一)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2 亿元以下(不含)的给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2 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30%、不超过1.5 亿元的配套扶持。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海外创新中心”“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 500 万元 的配套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的该项配套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0 万元。

  (二)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扶持。

  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项目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 实现该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本条第(一)、(二) 款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一)高成长性企业是指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最近 2 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前 50 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且估值在 10 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 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 长 500 强企业(以德勤最近 2 年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 500 强企业榜单为准)等四类企业。

  (二)一次性给予上述四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连续 3 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0%、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分别不超过 1500 万元、1000 万元、400 万元、400 万元的扶持。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扶持。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十场。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 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 予获奖单位 50、40、3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40、30、20 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30、20、1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第十八条 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参展单位,给予展位费用 50%、不超过 5 万元的扶持。

  第十九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

  (一)软科学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 项 30 万元扶持,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扶持。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扶持,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 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十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 项目给予每项 30 万元扶持,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十项。

  第七章 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 追回专项资金、3 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年度获得本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 100 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 3 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的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从 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 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评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销售收入低于 0.5 亿元(含)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5%;销售收入 在 0.5 亿元以上、2 亿元(含)以下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 点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近 2 年是指申报之日前 2 年内。

  第二十六条 申请配套扶持项目,其上级扶持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 年内,但在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 年内,其上级扶持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可在申报之日前 3 年内。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配套扶持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 持或激励。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第三十一条   联系人:洛先生    联系电话:13302982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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