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补贴


一、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需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5.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0610到4690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 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6.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企业需以2021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1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4)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上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2021年度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5)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LPR平均值指的是2021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LPR平均值。
 

二、项目扶持力度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20% ,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5% ,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5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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