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执行。申请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机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培育科技企业

  第五条 本区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将其最近2年内投资500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引荐到盐田区,企业落户满1年并正常经营的,经核定按该创业投资机构对该项目风险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创业投资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机构不限注册地址在盐田区。

  第八条 从港澳地区的知名高等院校科技转移和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科技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落户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项目团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经核定给予企业开办第一年在盐田区发生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50%、最高10万元资助,以及研发费用的50%、最高30万元资助。优先扶持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最近2年获得单轮2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或者最近2年获得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经核定给予该企业上年度在盐田区发生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条 符合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分档次给予研发投入奖励: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至6%、6%以上至10%、10%以上的,经核定分别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1%、2%、3%给予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企业和单位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扶持的以下科技计划项目,按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其中:技术攻关项目每个最高资助150万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每个最高资助100万元;基础研究项目每个最高资助5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和深港创新圈项目每个最高资助5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后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持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扶持,项目设在盐田区且上年度通过验收的,按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单个省级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四条 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秀类每个奖励50万元,良好类每个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基础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市级创新平台和载体立项扶持,或者获得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立项扶持,项目设在盐田区且上年度通过验收的,按获得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在工作站通过市科学技术协会终期评估后按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100%给予资助,每个工作站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内地和港澳知名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经区相关部门审定,给予如下扶持:

  (一)对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场地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如使用官方物业,免收前3年租金并简单装修交付使用。

  (二)对入驻的科研项目,经核定给予每个项目每年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用于人员及办公费用,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四)按实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收入给予10%的奖励,同一单位此项奖励每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内地和港澳知名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经区相关部门审定,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面积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同类物业市场租金水平,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二)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场地面积给予实际装修费的50%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750元。

  (三)对经核定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给予5%奖励,每项成果转化奖励最高20万元,每年合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扶持孵化载体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或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核定给予以下扶持:

  (一)给予运营方项目建设投资的50%一次性扶持,孵化器最高扶持1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扶持50万元。

  (二)给予运营方实际入驻企业和项目支付租金的30%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5元。

  第二十条 经区相关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知名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利用区官方物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如下扶持: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一次租期最长3年,第一年向运营方免收租金,第二年起按上年运营绩效确定租金减免比例。

  (二)按简单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或按运营方投入的实际装修费给予全额扶持,扶持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

  (一)在孵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给予运营方3万元奖励。

  (二)在孵企业被收购或被兼并或首次获得单轮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风险投资的,按每家给予运营方3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单轮1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按每家给予运营方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上年度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资助的,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科技奖励和公益研究

  第二十四条 在盐田区开展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和赛事,事前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同意的,事后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与区有关部门或市级部门共同举办的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区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50、40、30万元;获得深圳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40、30、20万元。国家级、深圳市级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项目研究费用资助,所需资金拨付给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医疗卫生类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20万元, 每年合计不超过150万元;其他类别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10万元,其他类别项目每年合计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上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满1年”指至申报之日满365天;“最近2年”指至申报之日前2年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广东省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并在认定有效期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建设投资等以万元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区级奖励或扶持资金以元计算。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扶持申请时以及前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B级、C级或M级。

  第三十二条 同一申请单位因同一事项可享受本办法和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扶持资金“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获得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情况采取追偿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盐府办规〔2017〕3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不再执行,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相关部门授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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