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立项扶持。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 2 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 1 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300 万元配套扶持。

  2. 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200 万元配套扶持。

  3. 获得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100 万元配套扶持。

  (三)同一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累计获得配套扶持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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